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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再推一把?新能源车企准生证条件生变

播报 | 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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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工信部决定对其2017年1月年发布的第39号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征求意见稿随即在官网上发布。

工信部称,这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中国新能源汽车虽连续五年雄踞世界第一,但产销量自2019年7月起七连降,原定到2020年实现200万辆销售累计500万辆的目标要落空。

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发挥第一推动力的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即将在2020年全面退出。而2020年1月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更让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雪上加霜。社会公众和车企对国家层面的汽车产业政策救市充满期待。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工信部对三年前出台的原规定进行多达10个部分的删减和修改。

最显著的变化是将原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中重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大部分核心内容删除,修改为“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为此,还将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将“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这就是说,作为车企最前瞻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不再作为审核整车企业的核心指标。这意味着主管部门不再干涉车企所制造产品的来源,给汽车界研发资源共享打开了绿灯,也有效地降低了车企准入门槛。

同时,与国家发改委此前公布《新建纯电动乘用车资质准入》和《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不同,工信部此次对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准入——产销量规模规定并没有提及。

这也是符合市场经济竞争逻辑的修改。因为谁也不能保证企业一旦出生就必定能够发展得顺风顺水。

2018年12月18日,国家出台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对燃油汽车、纯电动汽车、智能汽车等产品种类,从投资导向、建设条件、到监督管理等相关领域,从事前、事中到事后管理环节实现全覆盖。

其中,明确设计研发企业、境外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为主要法人股东的,研发且拥有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汽车产品,上两个年度累计境内外市场销售并登记注册的数量大于3万辆纯电动乘用车或3000辆纯电动商用车,或上两个年度纯电动汽车产品累计销售额大于30亿元。

毫无疑问,工信部此次征求意见意味着“研发和制造分离”,又是一次放开、放权,很可能促进传统主流汽车公司与造车新势力融合,甚至促进造车新势力之间的整合。

这对于现在有点水深火热的中国造车新势力来说,多多少少是一种安慰。同时,对前期获得十多个生产资质但至今没有量产的造车新势力或可以祭出“专业代工”的牌子。而且,很可能再催生新一波造车新势力。

本次修改还取消已取得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重新审查规定、产品专项检验规定、需满足同类管理规定的要求。

这些放宽事前准入的重要举措,这将为新能源整车企业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并激发新能源产业界的创业、创新的活力。

这次修改并非都是删减,也增加了绿色通道措施,如“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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