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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雷克萨斯品牌涉嫌价格垄断,丰田中国被罚8700余万元

播报 |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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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发布《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垄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在雷克萨斯品牌汽车销售中存在的价格垄断违法行为,处以其上一年度(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即八千七百六十一万三千零五十九点四八元。

公告显示,当事人丰田汽车与经销商处于雷克萨斯汽车销售链条的不同环节,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经销商为当事人交易相对人。当事人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属于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凭借自身优势地位及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经销商作出的统一网络报价和对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限定,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当事人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首先是排除、限制了品牌内的竞争。当事人的行为限制了经销商间的价格竞争,剥夺了经销商自主定价权,使资源无法得到合理配置,侵害了经销商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削弱了品牌间的竞争。在汽车品牌经销领域,随着与当事人类似行为的累积效应增加,会明显削弱各汽车品牌间的竞争,最终破坏汽车市场竞争秩序。最后是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当事人的行为使消费者无法享受到因充分竞争而带来的好处,被迫去接受非竞争形成的价格,承担更高的购买成本,失去了自由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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